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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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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窗体底端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天安门地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天安门地区管委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本机关编制的主动公开全清单

(二)公开方式

    1.天安门地区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http://tamgw.beijing.gov.cn)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工作时间:8:30-11:30,14:00-16: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6409660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邮政编码:100006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10-65118615 (周一至周五8:30-16:30,节假日除外)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登录天安门地区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的“信息公开申请”栏目提交申请。

特别说明: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答复
   依据《条例》规定,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信息处理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涉及《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工作时间:8:30-11:30,14:00-16: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6409660

传真号码:010-65118615

互联网联系方式:xxgk@tamgw.beijing.gov.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

、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附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

(2004年3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4号令发布,根据2008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3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天安门地区的社会秩序,加强对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天安门地区是指东起国家博物馆东侧,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不含西侧便道),南起正阳门箭楼南侧便道,北至故宫午门的区域。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做好天安门地区的管理工作。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安门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对有关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天安门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天安门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分预案,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六条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天安门地区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社会需要,科学、合理地统一规划商业、文化等服务设施,设置便民服务标志。

第七条 在升降国旗、举行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主要人员通道、公众聚集部位等易造成人员拥挤或者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和部位的现场巡视、管理工作。针对人员密集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引导、疏散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升降国旗、外事迎宾、节日庆典以及其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和重点区域实行的临时管制措施。

第九条 在天安门地区举办文化、体育、演出等群众性活动的,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遵守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要求。在天安门地区从事有关道路、公用设施等施工作业和建筑工程的,应当符合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规划和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进入天安门地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天安门地区的社会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携带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对进入天安门地区的人员、车辆组织实施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城市绿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不遵守临时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4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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