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经核实,2023年度我委无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
特此说明。
日期:2024-03-12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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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经核实,2023年度我委无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
特此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