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天安门广场秩序,确保游客安全,根据《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2004年144号政府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天安门广场是指广场东侧路以西、广场西侧路以东、前门东、西大街一线以北、长安街以南护栏范围以内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天安门广场为步行广场,禁止除残疾车外的各种车辆驶入。因工作需进入广场的机动车辆,须经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凭广场机动车专用通行证进入。 第四条 按照严格管理,明确责任,限车速、限时段、限数量、限人员的原则,以下车辆可申请广场机动车专用通行证:
(一)驻地在天安门广场内的单位公务车辆。
(二)在广场执行巡逻任务的执法车辆。
(三)在广场内实施卫生清扫、施工作业及满足群众需要的便民服务车辆。
(四)天安门广场举行各种活动时的保障车辆。
第五条 执勤武警负责查验机动车辆专用通行证后放行,公安部门负责对进入广场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 广场内机动车辆应避让行人,禁止鸣笛,确保安全,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广场后,除执行巡逻任务和进行卫生清扫的车辆外,其余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移动。 各种作业车辆完成任务后,不得在广场内停放。
第八条 按照“谁的车,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车辆驾驶员的政治合格、身体健康、思想稳定。
第九条 平日最多允许公安部门执勤车6辆、城管部门执法车4辆、卫生保洁车5辆、便民服务车2辆同时在广场内工作。
第十条 毛主席纪念堂进出广场车辆由纪念堂管理局负责,实行安全责任制。车辆由纪念堂东、西两侧广场入口进出,直接开进单位院内,不得在广场内停放或随意移动。对临时办事的车辆,纪念堂管理局应指定专人佩戴工作证到广场入口处接车。骑自行车的工作人员凭本人工作证由广场直接进入本单位院内,不得在广场内骑行。
第十一条 正阳门管理处的车辆由正阳门管理处负责,实行安全责任制。车辆由正阳门南侧护栏门进出,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